关于同名同方药“对照药选择”的几点建议
2022年3月11日,CDE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关于中药同名同方药技术评价体系文件—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出台,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的发布使同名同方药的研究发展又向前走了一步。
本文从指导原则内容出发,探讨如何选择同名同方药的对照药。指导原则提出:应科学合理选择对照药。所选择对照药应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证据,多个主治的均应有相应证据。要保证对照药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证据,除了相关的临床试验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中药大品种
中药大品种指具有显著或确切的临床疗效,满足临床需求,科技含量高,中医药特色显著,所占市场份额大的品种。以往主要将市场销售额作为衡量“大品种”的指标,但单从销售额这一个维度来评价,是缺乏科学性的。著名中医药学家王永炎院士曾提出中药大产品应该具有“三高四特”和“共识疗效”,“三高”就是高技术含量、高知名度、高销售额;“四特”就是特效、特色、特别携带方便、 特别服用方便;而“共识疗效”是指产品的临床疗效中医认可、西医也认可。由此可以看出,“临床价值大、科学价值强、市场价值高”是新时代中药大品种的基本特征,将“中药大品种”作为同名同方对照药选择的指标,可以帮助我们筛选出优良的中成药产品。
(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专家共识
循证医学是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最权威的“药物疗效和安全性”评价方法。它强调多中心、随机、双盲研究,要求大量、规范、严格的临床研究数据来支持,所以提供的用药依据更加客观、可靠。循证医学研究是药品进入临床诊疗指南的前提条件,我国中成药产品众多,但开展循证医学研究的很少,近年来,随着中医药的发展,不少中成药产品取得了重大突破,进入了现代主流医学指南。因此,能进入临床诊疗指南且证据级别较高的中成药产品,也不失为同名同方对照药选择的重要依据。
专家共识是临床专家的用药经验和有限的文献研究证据相结合而产生的临床证据。通过制定临床专家共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临床实践指南的空缺,解决循证证据不充分、西医证型不清晰、产品特点与优势不明确、说明书不够完善等若干瓶颈问题,不仅能为临床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也是同名同方药对照药选择的重要抓手。
(三)中国药典收录
由于中成药成分复杂,影响因素众多,因此,中成药质量标准的制定有其复杂性。我国中成药的质量标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质量标准体系,中成药质量正在向较高层次的标准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执行。本版药典提出了新增加中成药品种的建议和退出的原则,坚持“临床常用、疗效确切、使用安全、工艺成熟、质量可控”的品种遴选原则,全面覆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适应临床治疗用药指南调整变化的需要。同时,结合国家药品标准清理,对已经取消文号、长期不生产、质量不可控、剂型不合理、稳定性不高的药品标准进行了清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剔除了不适宜作为对照药的中成药品种。
以上谈了几点适宜作为同名同方药“对照药”选择的指标,那么哪些中成药产品应当谨慎选择呢?以下列了几点供参考:
1、含有毒性药材的中成药产品,尤其是含有大毒药材的,不建议选择其作为对照药,指导原则中也指出:“对于含大毒(剧毒)药味或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的药味,应对相关毒性成份进行质量控制”。所以,为了规避风险,应尽量避免选择含有毒药材的中成药作为对照药。
2、考虑到原料药的可及性问题,对于含有稀缺动植物药材的产品,也不建议选择其作为“对照药”
3、对于处方保密、处方不明确或存在配伍禁忌、药材组成较多的产品及涉及专利保护、中药保护品种也不建议选择。
以上观点仅为同名同方药对照药选择的部分因素,要真正做好“中药仿制药”,探索引入新工具、新方法、新技术、新标准用于中药疗效评价及质量控制才是中药创新发展的必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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